赞!“傍疫情”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得到明确
2020-05-11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商标恶意申请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行政答复给予明确。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一些商标注册申请人及代理机构,有悖公序良俗和执业准则,违规代理、恶意抢注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相关商标。这种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及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行业声誉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有碍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社会舆论瞬间被引爆。


此前,2019 年4 月23 日修改、11 月1 日施行的《商标法》明确禁止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2019 年10 月11 日公布、12 月1 日施行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


答复中指出,2020 年1 月27 日,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设立武汉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其作为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称权。同时,火神山(雷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是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焦点,是凝聚力量和意志、坚定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具有特殊的意义。火神山(雷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李文亮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因接诊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公众人物。将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涉嫌侵害死者姓名、名誉,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该答复明确了申请人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指的有不良影响的行为,同时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从维护当前防疫工作大局出发,应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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